2023年5月30日星期二

日出康城事件

 日出康城呢單拆主力牆我又講幾句。話說日出康城某個單位將部分主力牆拆除加個門上去。這個動作當然極危險啦。當中又涉及好多parties 有業主,有管理公司,有設計公司,有承建商,有其他日出康城的業主。

究竟邊個有責任呢?要答呢個問題之前,首先要講解下,如涉及拆主力牆等這些工程,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4(1)條, 該工程必須要得到屋宇署批准及同意才可以進行。如果沒有根據14(1)條就展開工程就是違法。咁違左乜野法呢?原來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(1AA)條,任何人明知而違反第14(1)條,即屬犯罪。就係違反左呢一條。

呢條條例重點係"任何人"及"明知"這兩個詞語。"任何人"可以或者可能係業主,管理公司,設計公司,承建商等等有涉及的parties, 而"明知"就很難用表面去判斷。

講到"明知",是否以上parties 都可以分辨到涉事的牆是主力牆?首先拆除不是主力牆的牆(如果不是太高,也沒有影響了其他建築物條例),基本上是豁免工程,即是不須要根據14(1)條向屋宇署申請批准及同意。咁以上parties, 

按常理來說,設計公司,承建商最有可能知道是主力牆,而且也知道要向屋宇署申請。管理公司也可能知道。但這些都是推測。

咁業主又是否沒有責任呢?照計一般業主應該沒有分辦主力牆及是否須要向屋宇署申請的能力,但設計公司会否已經向業主講解了這樣的工程须要聘請專業人士,問他們是否需要向屋宇署申請?或是業主為慳錢不再聘請專業人士去攪清楚這事?如果是這樣,業主也難以逃避責任。

咁管理公司呢?是否有人員在工程期間入內巡視?這巡視的工作人員是否也有這樣的知識去判斷主力牆與否?須则,管理公司在這工程中沒有利益的一方,按理也不該有責任,但是他們是有能力停止相关工程,以及他們是大厦公契,及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的building manager, 他們也可以運用他們的力量阻止這不合法的工程(大前堤是他們有足夠能力去判斷主力牆及是否须向屋宇署申請)。

似乎关鍵位在於"明知"這字眼,只要清楚判斷到各parties是否"明知",責任就能清楚確立。

最後,最無辜的是同一幢大廈的其他業主,如果他們有在買賣樓宇過程中,準買家知道這新聞後不想交易,不論準買家是否须要撻訂,這些業主如果已準備移民,現在成個計畫而且受到影響,他們又会否可以向涉事單位業主,設計公司,承建商,管理公司提出民事訴訟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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